1,談判。爭議雙方自行商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互相或壹方作出讓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談判不需要第三人參與,是爭議雙方互諒互讓的結果,有利於防止矛盾激化。但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當事人仍可申請仲裁或起訴。談判可以在爭端解決的任何階段進行。
2.調解。調解是壹種通過第三方調解,以說服的方式互諒互讓解決糾紛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調解主要由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後,糾紛雙方應自覺履行,但不存在強制執行。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由中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任何壹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解決勞動爭議,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勞動爭議。即壹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作為壹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或仲裁方式中的任何壹種來解決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合法、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4.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壹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