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該條規定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制度,也是公司法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壹種方式。然而,股東在適用該條款解散公司時,並不容易獲得法院的成功判決。所以,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符合解散的條件。\x0d\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x0d\達到該條件的條件包括:公司事務陷入僵局,公司內部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癱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因股東或董事之間的對抗而無法有效召集或形成有效決議,股東或董事濫用權利,嚴重剝奪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對公司財務的管理或處罰明顯不當。法院通常會審查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公司是否必須處於虧損狀態或者嚴重虧損是解散的條件之壹,目前尚無定論,各個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相同。不同國家在這壹點上的立法並不完全相同。\x0d\ II。繼續存在會對股東利益造成很大損失\x0d\在這方面,股東舉證比較困難,主要靠法官自由裁量。因為是對公司未來發展的預測,法官主要是根據現有的證據來判斷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如公司現在簽訂的未履行合同,公司簽訂的類似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對受害股東的影響。法官在判斷是否構成“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時,通常也會看股東的投資是否會因為公司資產的持續減值而遭受本不應該發生或者本可以避免的重大損失。\x0d\ III。未能通過其他渠道解決問題\x0d\從字面上看,這個條件是指所有其他渠道都無法扭轉公司的局面,似乎股東把其他渠道作為請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並沒有自動要求受害股東窮盡所有其他途徑後再決定解散。因此,在司法審判中對這壹點仍然沒有定論。\x0d\此外,法院將認真審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公司經營困境的現實可能性。法院應進行必要的司法調解,在最廣泛的層面上尋找扭轉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徑,並客觀評價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性。只有當公司確實走不出管理僵局和經營困境時,才能決定解散公司。\x0d\ IV。此外,法院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決。\x0d\具體程序:\x0d\公司股東同意成立清算組並到工商局備案,公告債權人,並在書面公告45天後,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擬定清算報告,經股東同意後,到工商局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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