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雇用受傷害的勞動者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個人承包非法用工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承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應當對實際施工人直接承擔責任。
勞務外包所需資質:
1,承包人應具備相應的勞動合同資質、用工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壹般來說,在實踐中,取得承包資質的法人單位都是通過了行政機關的安全生產審查。企業應註意合同的有效期需在單位資質有效期內。壹旦承包單位的資質被行政機關撤銷,企業應及時終止勞務外包合同。
2.施工外包合同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對於建築工程的外包,根據我國建築法的規定,發包人應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向實際施工人負責。因此,企業應當按照工程外包合同按時足額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否則,當實際施工方受到損害時,可以將發包人列為被告,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工作現場安全和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由承包方負責作業現場必要的安全防護,承包方自行準備作業所需的設施、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
綜上:承包商不合格的責任:合格的分包商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有下列13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