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沈迷網絡、賭博、吸毒和賣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學藝術、作家、藝術家、科學家和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國家對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的出版、制作和傳播給予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學知識普及活動。第二十五條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學校教育中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無法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特殊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立特殊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特殊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業學校的教職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