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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壹,和解。也就是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對糾紛事項有完全的處分權。是否、何時、如何行使懲戒權,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第二,調解。按照壹定的社會規範,由爭議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在爭議雙方之間溝通信息,提出事實和道理,促進爭議雙方的相互理解和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爭議的協議。

第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在中心依法審理民事糾紛,並制作壹定的法律文書以平息矛盾的方法。仲裁屬於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協議。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否則,仲裁程序無法啟動。壹般情況下,仲裁庭成員也是由當事人選舉產生的。仲裁最大的特點就是快速簡單。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四,訴訟。民事訴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打壹場民事官司”。與人民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相比,民事訴訟是壹種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其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最有效和最終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和制度作出嚴格的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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