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未成年人年齡太小,不能親自采取法律行動,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3.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4.在訴訟中,原告應該是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1.民事權利能力:未成年人從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擁有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2.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兩種;
3.訴訟權利:未成年人有權通過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權接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享有相應的教育資源;
5.身心健康權:未成年人有權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得到必要的身心健康保護;
6.姓名權和肖像權:未成年人有權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未經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在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於年齡限制,需要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訴權,以保證訴訟主體是權益受到損害的未成年人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