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未成年人保護法》共有七章56條。第壹章總則,主要規定了法國的立國依據、立法對象和基本原則。第二章家庭保護;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四章社會保護;第五章司法保護。
分別規定了保護主體的保護責任、內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未成年人的請求權和行政復議的內容;第七章附則,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其生效時間。
由於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需要的保護是多方面的,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福利等各個方面,在現實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嚴重影響體現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傷害上,嚴重阻礙了他們的健康成長,影響了他們在德、智、體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主要內容,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教育培養未成年人為重點。相關法律法規:《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給予特殊的、優先的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