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占用他人土地做墓地怎麽補償?

占用他人土地做墓地怎麽補償?

占用他人土地作為墓地的補償如下: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壹般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對於剛剛播種的作物,按季度產值的三分之壹補償費用。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賠償額以第壹季度的產值為基礎。可以收獲的農作物、油籽和嫩蔬菜不會得到補償。對多年生經濟樹木,應盡可能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而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4.鐵路、公路、高壓線、通信線、廣播線等其他附著物的拆遷補償標準。對於征地,應根據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應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他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費。應參照相關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 上一篇:如何學好會計初級經濟法
  • 下一篇:有哪些防身工具可以放在車裏,而且合理合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