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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律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對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進行及時預防、幹預和矯正。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糾正教育措施: (壹)訓誡;(二)責令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三)責令具結悔過;(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五)責令遵守特定行為規範,不得從事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六)責令接受心理咨詢和行為矯正;(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八)責令未成年人在適當場所接受社會組織和有關機構的社會關懷、教育、監管;(九)其他適當的糾正和教育措施。

同時,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送特殊學校進行特殊教育。具體來說,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正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通過對未成年學生的評估,專門學校會把適合他們的人轉回普通學校。因特殊情況不宜轉回原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此外,專門學校應當加強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定期向其反饋對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探視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實施的不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壹)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等。;(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的;(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四)盜竊、哄搶、哄搶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五)傳播淫穢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的;(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七)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八)參與賭博;(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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