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註意
民法典重申了對親子關系的保護和解除方式。要斷絕親子關系,必須通過親子鑒定,起訴並取得法律文書證明。
《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並有正當理由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湖北謝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浩表示,她曾受理過壹起類似的案件:
女方小蘭婚前懷孕,後來和小軍結婚,生了孩子。之後兩人離婚,女方承認孩子不是小軍的,並做了書面聲明。
男方再婚生了孩子,但因為與前妻的孩子存在親子關系,所以即使有前妻寫的書面證據,也無法為再婚後所生的孩子辦理相關證明手續,所以無奈起訴,否認與前妻的孩子的親子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生子女不需要證明婚生子女關系,是法律上的親子關系。上述案例中,雖然小蘭婚前懷孕,並承認孩子不是小軍所生,但兩個孩子是婚內生育,孩子仍與男方存在親子關系。即使是離婚,書面證據等書證也不能作為否定親子關系的法律證據。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要否定親子關系的解除,除了離婚協議外,最好進行親子關系鑒定,然後拿著親子鑒定證明去起訴,在獲得訴訟支持後,才能否定親子關系的解除。
也就是說,小軍解除親子關系的唯壹途徑就是通過法院訴訟和法律文書確認非親子關系。假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小蘭的子女長大後得知親生父親不是小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否認與小軍解除親子關系。
壹般來說,當親子關系受法律保護,想要解除親子關系時,即使對方有意願,並且做出了書面證據,從法律角度也不能作為解除親子關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