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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壹)、學校申辦報告。

舉辦者名稱、校長和學校、辦學地點、經費來源和數額及管理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和內部管理制度。主辦單位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主辦單位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名。

(二)發起人資格文件。

單位主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發起人應提交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檔案關系所在單位的意見。

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學校場地證明。

自有校址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土地產權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人的房地產產權證復印件(需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載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準備批準書;

(二)籌建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符合辦學條件,符合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提交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應當向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說明不批準正式設立的理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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