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者名稱、校長和學校、辦學地點、經費來源和數額及管理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和內部管理制度。主辦單位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主辦單位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名。
(二)發起人資格文件。
單位主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發起人應提交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檔案關系所在單位的意見。
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學校場地證明。
自有校址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土地產權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人的房地產產權證復印件(需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載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準備批準書;
(二)籌建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符合辦學條件,符合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提交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應當向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說明不批準正式設立的理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