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高消費可以住酒店。法院限制的高消費可以住酒店,但只能住非星級酒店。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限制消費措施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書面提出,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二、如何申請解除高消費限制
1.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2.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