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公司法
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
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依法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組織機構:法人和主管
特別說明:壹個自然人只能設立壹個壹人公司,壹人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壹人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公司法
設立條件:股東2人及以上,股東50人及以下(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組織機構: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法人、監事,設有董事會(至少3人)、監事會(至少3人)。
3.獨資企業
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
成立條件:自然人。
責任: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依法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組織:無
常見形式:事務所、工作室、服務中心、管理中心?
特別說明:沒有企業所得稅,按經營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分紅時不需要繳納紅利稅。
4.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 * *相同點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組織機構:合夥事務的執行者
常見形式:事務所、工作室、管理中心、服務中心?
特別說明:沒有企業所得稅,按經營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分紅時不需要繳納紅利稅。
區分
普通合夥的設立條件:有兩個以上合夥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合夥人人數不設上限;
普通合夥的責任:合夥人依法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的設立條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其中至少有壹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的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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