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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中的壹種民事法律效力。與其他民事法律效力壹樣,物權變動也是由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那麽,《物權法》中的物權變動有哪些?現在我想給妳介紹。

壹、物權法中物權變動的情形有哪些?

1.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指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因素引起的物權變動,無需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2.特點:

(1),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

(2)、必須有具體的事實或事實行為。

(3)登記不是物權變動的有效要件。

(4)、這種物權變動現象是物權變動的例外。

3.例如:(1)因繼承而取得財產權的,從繼承開始時生效。(2)合法建造和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都是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二、物權的變動方式有哪些?

1,債權含義

債權主義是指債權法中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認定。如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物權隨當事人意思表示而變動。《法典》實施50年後,1855年頒布的《不動產登記法》規定,物權變動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種立法體例將不動產登記視為對抗效力,且僅針對不動產。

2.註冊對抗

19世紀末,日本在制定民法典時借鑒了法國的做法,進壹步明確將不動產登記擴展到動產領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條規定,物權變動在當事人同意時發生效力。第178條規定不動產不得登記,動產不得交付,不得對抗第三人。

3、宣傳要領。

即債權形式主義。典型的模式是奧地利物權變動模式。當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變更時,除了債權的約定之外,還需要當事人通過法定方式即公示的方式進行登記或交付,才能生效。如《韓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不動產之際,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權利的取得、喪失和變更,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至於動產物權的讓與,除非動產交付,否則不發生效力。”

4.物權形式主義

德國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以物權意思表示為本質,以登記或交付為外在形式。從立法模式上看,以債權的含義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導致了物權與債權劃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兩種權利本質劃分不清的問題。德國的方法是理想的。這壹理論也被稱為“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即物權行為的成立和效力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具有無因性的特征。

無論是公示原則還是公信原則,設立的初衷都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公示原則的功能主要是公示物權變動的事實,讓第三人知曉”;公信原則的功能是使物權變動的事實發生效力,並信賴第三人。”《物權法》中的物權變動有哪些?在這裏給大家介紹壹下,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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