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山東省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原則是什麽?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造成財產損失全額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目的壹方面是為了懲罰違法行為,另壹方面是為了賠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只有判令加害人賠償加害人的全部損失,才能達到這個目的。所謂總賠償,是指損害和賠償的數額。這裏所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為直接損失和正損失)和正常情況下實際可以取得的利益(稱為間接損失和負損失)沒有取得。
2、人身傷害原則只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和補償的。因此,如果只有被害人受傷、致殘、死亡,但沒有被害人財產損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行為人的其他法律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當受害人的財產遭受損失時(如醫療費、誤工費等。)都是侵犯人身權造成的,加害人也應該全額賠償。
3.考慮犯罪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當加害人經濟狀況良好,有賠償能力時,應當賠償被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果沒有很好地確定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全額賠償必然會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則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應酌情減少賠償數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性和可能性有機結合。這樣既維護了法紀,又很實用,讓受害者的權益得到真正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