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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註冊不得對抗商譽的第三方是哪些人?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第374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未經登記,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地役權的使用者在雙方訂立的合同生效後取得地役權。物權登記不是取得地役權的重要要件,而是對抗的重要要件。當地役權的使用權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時,如果先前設定的地役權尚未登記,第三人有權排除該地役權。《民法典》第374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合同自地役權人與服務場地權利人自願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地役權的設立以地役權合同生效為前提,登記不是地役權設立的必要條件。地役權人或者服務場所權利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也就是說,地役權采取了登記對抗制。1.首先要有兩塊地,即役地和役地,這是地役權成立的前提;2.必須是為了方便使用自己的土地,也就是為了方便被服務的土地;3.妳必須使用別人的土地;4.地役權是從屬性的,不可分割的,必須與被役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壹並轉讓。它不能脫離被服務的土地單獨轉讓,也不能脫離土地成為其他權利的主體。從以上觀點來看,未經相關登記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壹旦地役權土地被不知情的第三人使用,就不能主張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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