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建設工程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的有關規定,由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它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中,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合同的壹種,德國、日本、法國和中國臺灣省的民法都將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納入了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項目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也稱委托方)。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物是為建設工程的需要而作出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壹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本環節。為保證工程勘察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批準並持有勘察許可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委托。經勘察部門協商,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凡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的勘察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