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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部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文化部及直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需提出申請,報文化部審批。第三條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征收範圍:

(壹)以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成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以非經營性資產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

(三)以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經營單位;

(四)出租、出借非經營性資產;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其他方式。第四條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征收基數:

(壹)文化部出具資產證明的,以證明的資產總額作為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基數;

(二)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含無形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以資產評估後確認的實際資產總額作為征收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基數;

(三)文化部創意基地和與地主聯合投資的,以文化部實際投資為基數征收國有資產占用費。第五條國有資產占用費按第四條規定基數的5%征收。第六條國有資產占用費每年征收壹次,按季預繳,按年清算。每季度結束後,應在十五日內上繳文化部主管部門專用賬戶儲存。第七條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經批準後,可以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的單位,經批準可適當減收或免收國有資產占用費。第八條征收後的國有資產占用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壹)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二)對經濟效益好的單位進行再投資;

(三)獎勵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做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第九條根據本暫行規定征收的國有資產占用費的使用辦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第十條文化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和創意基地應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對拖欠、挪用、截留或私分國有資產占用費的,財政部門將減少或緩撥相關資金,並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壹條國有資產占用費的收取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施行前,已轉制為企業的資產,由文化部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按照本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管。第十三條本暫行規定由文化部計劃財務司負責解釋和實施。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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