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獲取非法所得的手段是非法的。非法收入是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得的。正是這壹基本特征,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區分開來。因為獲取違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為人實際擁有該財物,也無法取得法律認可的所有權,這也是追繳或者返還違法所得的法律依據。2.非法收入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所得的根本目的是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貨幣、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由於其經濟價值,為執法部門的鑒定提供了壹種衡量標準。3.非法所得多種多樣,錯綜復雜。非法所得不僅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物,還包括司法機關確認犯罪嫌疑人無罪後,特定機關非法取得的財物。此外,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所得並不總是單獨存在的。它經常與各種財產混在壹起,如贓款、供犯罪使用的個人財產和違禁品。只有準確區分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把握非法所得的範圍。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壹定程序予以確認。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保護、違法財產和非法財物的準確界定、國家機關執法的分工和公正。因此,違法所得必須經過壹定的程序,由特定的機關進行認定。這裏有兩種特殊情況:1。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2、司法機關追回或退還刑事案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12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案由;(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通緝、死亡等基本情況;(三)沒收財物的種類、數量和地點;(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和方式;(五)其他應當公告的情形。公告應當在全國性公開報紙或者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刊登,並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和刊登;必要時,可以在犯罪地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申請沒收的不動產所在地張貼、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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