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
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所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城市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單位和個人不擁有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以及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