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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裏誰負責減刑

法律分析:

對罪犯減刑在監獄法中有明確規定,由監獄提出建議,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條減刑建議書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長壹個月。減刑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壹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條件的,二年期滿,由所在監獄及時提出減刑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審查裁定;案情復雜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長壹個月。假釋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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