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是指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境快遞業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註冊登記。經海關審核同意,可以按照本辦法辦理進出境快件的報關手續:
1.書面申請;
2.政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允許經營進出境快件的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
3.與境外合作方(包括境內企業法人設立的境外分支機構)的合作運輸合同或協議;
4.海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四條進出境快件必須通過設有海關的場所進出境,並按照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只有在海關檢查後才能交付和密封。第五條。進境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後24小時內辦理報關手續。
出境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啟運4小時前辦理報關手續。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海關手續的快件,按其他有關規定申報。第六條。除另有規定或者要求外,下列快件可以憑快件總清單和各快件的分運單辦理報關手續。
1.商業文件、資料、單據和票據;
2.無商業價值的樣品、廣告和禮品;
3.海關規定限額內的個人物品;
4.海關不統計的低值免稅物品;
5.海關許可的其他物品。第七條個人以快件方式單獨運輸行李、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公用物品、其他外國駐華常設機構的公用物品以及第六條所列範圍以外的其他快件,應當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第八條應當繳納關稅和海關依法征收的其他稅收的快件,由經營人通知收發貨人繳納稅款或者代為繳納稅款後,海關予以放行。第九條進口快件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至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存放在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場所,妥善保管;出境快件應當自向海關申報之日起至出境時止。第十條進出境快件及其包裝容器的裝卸、開拆、重新包裝和封識,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第十壹條海關查驗快件時,快件的搬移、拆封和重新包裝,經營人應當在場並負責;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單獨查驗。第十二條進出境快件的報關驗放應當在海關辦公時間和監管場所內進行。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者在非海關監管場所驗放出境快件的,應當事先征得海關同意,並按規定繳納費用。第十三條經營者要求海關派員現場監管的,應當征得海關同意,並免費向海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第十四條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辦理報關手續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進出境快件的報關手續,並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第十六條經營者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禁止進出境的物品、貨物和私人信件。對違反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進出境快件,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十七條本辦法未列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0年2月199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