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主要圍繞公元前4世紀中葉的壹個夏日,三個人的討論。壹* * *共分十二卷,對話內容極其廣泛,涉及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細致入微。如果稍加註意,我們很容易發現《法》十二卷之間存在遞進關系。根據我的閱讀,這是壹個從理論到實踐,從思想到體系的過程。非常精巧或者說巧妙,柏拉圖的寫作過程正好體現了他在書中對善立法的論述,即每壹部法律在開頭都要有壹個前言,說明立法的價值和目的(第132頁,第187頁,第281頁等。),從而以理服人,讓法律在沒有強制的情況下自願遵守。無疑,柏拉圖的寫作順序客觀上包含了他對善立法的看法。這是不是巧合,不得而知。《法律》開篇,辯手主要圍繞立法目的展開。在反對者看來,壹個國家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備戰,法律和政治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打贏戰爭,甚至各種美德的排序都是根據戰爭的需要進行的。某種程度上,勝利就是正義。這壹思想與斯巴達的實際政治軍事形勢是壹致的。在他們看來,沒有戰爭的勝利,就沒有財產和民族的生存(第3頁)。柏拉圖通過壹個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反駁了這個觀點(第5頁)。他認為壹個好的立法者應該維護國內的和平與善,戰爭只是實現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第6頁)。與此同時,柏拉圖在本卷乃至以後各卷的論述中反復強調了壹個鮮明的觀點,即立法者在立法時,除了最高德性的指導,外國學者不應考慮其他意見。在許多古希臘哲學家看來,美德之間根據不同的標準有明顯的秩序劃分,這在亞裏士多德的《尼科凱爾倫理學》中有典型的論述。這種德性秩序的劃分導致許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於壹隅,強調某種德性,從而導致許多國家立法目的的差異和對立。對於這個問題,柏拉圖在《論法》中特別強調,立法者所考慮的德性應該是德性的全部,而不是壹部分。如果翻譯成現代話語,立法應該與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有關,與人們綜合美德的培養有關。他非常詳細地列出了壹個立法者應該關註的各種情況,涵蓋了方方面面,比如立法應該考慮各個年齡段人群的具體情況,監控公民花錢的方法等等。(第11頁)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壹項迫切需要理性的事業,壹部法典的勝利應該是理性的勝利。(第15頁)需要指出的是,在合理性問題上,柏拉圖繼承了蘇格拉底的知識即美德,專家治國的觀點。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理性、神性、德性是辯證統壹、相互印證的。柏拉圖用壹個例子證明了壹個懂航海知識卻暈船的人不適合當船長,壹個有軍事天賦卻害怕危險的人不適合指揮(21頁)壹個只有專業知識卻沒有德行和實踐能力的人不適合當立法者。柏拉圖的觀點其實是對蘇格拉底的壹種潛在的批判或修正,因為蘇格拉底的壹生就是壹場獲取純粹知識的鬥爭,不斷與人爭論,自以為自己在此,最後被定罪。柏拉圖通過為人師表的教訓認識到,認識真理和美德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實踐美德。在第四卷中,柏拉圖在談到立法的目的時指出:“我們總是在尋找哪些立法有助於美德,哪些立法無助於美德”(第262頁)。“我希望公民們非常願意遵循美德的指引。顯然這是立法者試圖通過立法達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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