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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材料審計系統

法律分析:審閱書面材料的制度包括:初稿擬好後,必須經各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字,送分管領導審閱。未經審核簽字的書面材料,不得直接報送領導。草稿的重點是:看主題是否明確;二看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政策法規,有無重復或矛盾;第三,看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是否協商達成;第四,表述是否準確,印刷格式是否規範;第五,看是否符合草案的其他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是文字表述的問題,審核人(學校)負責修改;內容中有重大問題的,由審核(院)核人員附修改意見退回起草人員修改。修改較大的稿件,由起草人重新撰寫,然後送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經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要采用格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的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申請人依法應當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申請行政許可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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