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因此,用人單位安排1周歲以下正在哺乳嬰兒的女職工加班是違法的,但可以安排1周歲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哺乳期加班是違法的。法律明確規定,寶寶不滿壹周歲,不能強制加班,可以向單位申請免加班。如單位有違法行為,可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另外,哺乳期的媽媽需要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照顧寶寶,也可以擠出母乳給寶寶喝。另外,如果寶寶體質比較好,媽媽們可以去上班,把寶寶交給家人照顧。但如果寶寶身體不好,最好先放棄工作,親自照顧寶寶到壹歲,這樣可以更好的母乳餵養,增強寶寶的健康。媽媽去工作是為了給寶寶更好的經濟基礎,但前提是寶寶能健康快樂的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衍生問題:
哺乳期員工加班合法嗎?
不允許安排女員工在哺乳壹周歲以下嬰兒期間加班,所以周六安排女員工加班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違法安排正在哺乳的女職工加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受侵害女職工1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計算,並處罰款。用人單位在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間工作時,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國家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間工作的情形,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