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條件:
根據武漢市公安局2003年5月26日發布的《外來人員購買商品住房辦理武漢市常住戶口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從2003年6月1日起,凡非武漢市江岸、江漢、橋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等七個中心城區戶籍的中國公民,神龍東西湖常青花園派出所,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韓強、東井,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不含江夏區五村壹委),有合法身份證明,年齡在16周歲以上,購買上述區域商品房總價。 或者房屋總建築面積大於120平方米,可以申請武漢市常住戶口,包括購房人本人、配偶、子女。購房者可在申辦入戶後依法轉讓或出售其商品房,外地異地承購人不再享受申辦武漢市常住戶口的待遇。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是指1996 10.07後購房人簽訂合同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市區範圍內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不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辦公營業用房。
二、辦理程序:
(1)凡購房申請武漢市常住戶口的,須向武漢市公安局戶政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購房申請人從市公安局戶政辦領取或從武漢市人民政府公眾門戶網站下載《武漢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後,應按要求如實填寫。
(2)提供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購買合同和購買全額發票;原戶籍地派出所戶籍證明和戶籍人員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購買地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實際入住證明(有派出所簽章)。
(3)武漢市公安局戶政處調查核實後,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準予遷入戶口證明,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辦理遷移手續。
三、律師提示:
根據武漢市公安局的上述規定,外地人在武漢購房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否則不能辦理。因此,外地人以入戶為目的在武漢購房的,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判斷其購買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入戶條件。如果他們無法判斷,可以咨詢開發商和公安部門。對於不符合入住條件,但開發商承諾入住的,購房人應就此問題與開發商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入住期限和違約責任,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能聽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否則,壹旦他們無法進入房屋,在開發商不認可口頭承諾的情況下,購房人將無法向開發商主張賠償。
根據武漢市公安局上述規定,在武漢購買商品房的16周歲以下外地人,在武漢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辦公商務用房、二手商品房的外地人,不能享受購房入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