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產權特征:
國家的確認是指工業產權需要行政機關授予或確認。權利可以由主管機關經過法律程序設定和取得,而不是根據其產生的法律事實。這就是工業產權和有形財產所有權在權利取得上的區別。
時效性是指工業產權的效力是有限的,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法定期限屆滿後,該權利終止。
2.工業產權的分類:
(1)專利法律制度。以工業領域的發明創造為客體,保護創作者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2)商標法律制度。以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為客體,保護註冊商標所有人對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3)商業秘密法律制度。保護商品原產地名稱和原產地標記的法律規範。
(4)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制度。制止生產經營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制度。制止生產經營活動中不正當競爭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適用於在沒有特別規定或者工業產權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如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假冒產品產地的行為等。
工業產權保護:
1,保護範圍:
《巴黎公約》規定,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制造商名稱、來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
《公約》還規定,工業產權應當從廣義上理解,不僅包括工業和商業本身,還包括農業和采掘業,以及所有制成品或天然產品。
2、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巴黎公約》,巴黎聯盟任何成員國的國民都應在其他成員國享有其法律給予或將給予其國民的各種便利,無論他們在每個國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商務辦事處。
在成員國境內擁有永久住所或真正合法的工商企業的非聯盟成員國國民享有與聯盟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3.優先原則:
優先權原則是指申請人在巴黎聯盟的壹個成員國正式申請工業產權。經過壹定時期後,同壹申請人或者其繼承人在其他成員國就同壹工業產權申請保護時,後壹國應當將該申請人首次申請的日期視為在後壹國的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