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有需要保外就醫的重疾;
二是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發現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第二百壹十五條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復核決定。
第216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壹)、(二)項規定條件的罪犯,應當定期保外就醫。根據罪犯的病情,可以決定每次釋放罪犯保外就醫六個月至壹年。服刑期滿前,監獄、勞改隊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派幹警進行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假釋罪犯的狀況基本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或者少年拘留所收監執行;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仍無改善的,由監獄、勞改隊、少年看守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批準,辦理延長保外就醫期限手續,每次可延長六個月至壹年。
決定收監或者延長保外就醫時間的,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意義
第壹,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在減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有三種情形:壹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是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司法實踐表明,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中,第壹種情況最適用。
第三,從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單位來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兩種:壹種是人民法院在判決作出的同時決定;另壹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決定。前者決定不在判決的同時收監執行,後者決定在罪犯服刑期間暫予監外執行。
第四,暫予監外執行的主體是公安機關,同時依靠基層組織或罪犯原單位協助監管。
哺乳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生活不能自理。如果不危害社會,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壹般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還有其他相關的問題想知道。歡迎咨詢免費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