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類案件的起因是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在民事訴訟中,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拆遷補償協議屬於民事訴訟。只有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才是行政訴訟。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是合法的,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壹定的法定程序。國家強制征收他人土地所有權,不以被征收人同意為前提。拆遷補償產生的糾紛是行政糾紛,應該向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