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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什麽時候使用書面判決?

法院在什麽情況下使用判決?

法院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書面裁決:

1.申請回避:當案件當事人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需要回避時,由法院出具決定書,決定是否準許回避。

2.采取保全措施: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出具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其他物品采取保全措施的書面決定,以保證案件判決的執行。

3.指定管理人:在涉及破產清算等案件時,法院可以通過判決指定管理人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和資產分配。

4.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仲裁條款。當有必要確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時,法院將發布確認裁決。

5.其他需要作出書面決定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法院在辦案過程中還可以根據需要出具其他類型的書面決定,如責令當事人提交證據、責令其離開法庭等。

綜上所述,法院經常使用的書面決定包括但不限於撤銷、保全措施、指定管理人、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等。這些決定是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的三日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款規定:“對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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