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第273條和第275條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海商法》第273條和第275條是我國侵權法適用的特別規定。第二百七十三條適用船舶碰撞法。該條第1款規定:“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上述規定表明,在我國法律中,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仍是確定侵權行為法適用的第壹原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壹般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與國際慣例是壹致的。關於侵權行為地法律,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87條解釋:“侵權行為地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兩者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法院地法原則。在我國《民法通則》中,法院地法原則並未被定義為侵權行為法適用的獨立原則。但在我國海商法和民航法中,該原則被規定為侵權法適用的獨立原則。《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海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法院受理案件地法律。”本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原本是關於壹般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但也適用於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法院受理案件所在地的法律。”
(3)國旗法原則。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論同壹國籍的船舶在何處發生碰撞,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這壹規定確立了國旗法的獨立原則。這壹原則類似於* * *同壹屬人法原則適用於在同壹國家具有相同國籍或住所或經常居所的當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船舶國籍相同,說明它們之間的碰撞與其國籍法律密切相關。在這種情況下,將船旗法適用於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是合適的。其實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