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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虐待我。我想離婚。父母不同意怎麽辦?

面對家暴,可以起訴離婚。

家庭暴力壹般是指家庭成員通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在我國,婚姻是自由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結婚或離婚。

遭遇家暴後想解除婚姻關系,可以調解離婚,也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起訴離婚後,如果法院認為受害方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不成,壹般判決會準予離婚。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46條規定,禁止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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