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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和自由?

供參考: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是指公民選舉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被推薦為代表機關的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兩者統稱為選舉權。

2.中國的選舉權還包括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上訴權)

1.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是公民作為國家管理活動的相對人,反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包括批評建議權、檢舉權和申訴權。

2.賠償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公民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3)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達政治意願的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治主體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是保障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法律教育網絡

(5)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身自由不僅包括公民個人活動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還包括身體權、人格尊嚴權、住宅權、通信自由權和通信隱私權。

(1)人身自由,即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

(2)人身自由是公民應當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是其他自由和權利的基礎。依法可以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但必須由法定機關依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決定或者批準,並由法定機關執行;

(3)生命健康是人身自由的基礎,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權來源於憲法中的人身自由權。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

(1)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人的資格和權利,應當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和尊重;

(2)憲法中的人格尊嚴權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3.住宅不可侵犯

住宅的不可侵犯性是指任何機關、組織和其他個人的工作人員,未經法律許可或者戶主等居民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隱私受法律保護。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社會經濟、文化和教育權利

1.產權;2.工作權;3.工人的休息權;4.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5.受教育權;6.文化權利和自由。

㈦特定人的權利

1.保護婦女權利。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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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護退休人員和烈士家屬的權利。

3.保護婚姻、家庭、母親、老人和孩子。

4.關愛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

5.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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