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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支持起訴的範圍

法律主觀性:

檢察院不起訴的理由: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已經終止偵查的案件或者自己已經終止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後,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決定。不起訴有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法定不起訴(又稱ampq ot千萬不要起訴ampq o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ampq ot相對不起訴ampq ot《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壹規定,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壹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違反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壹)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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