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擴展數據: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準制和註冊制,每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著壹定的市場發展態勢。在市場逐步成熟的過程中,股票發行制度也應逐步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的發行模式,核準制是審批制向註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目前成熟的股票市場普遍采用註冊制。?
審批制度
核準制是壹個國家在股票市場發展初期,為了保持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和計劃的方法分配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企業按指標發行股票的壹種發行制度。
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獲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拿到了政府給的指標和額度,就相當於拿到了政府的贊助,股票發行只是走個形式。因此,在審批制下,公司股票發行的競爭焦點主要是爭奪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
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的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提供技術指導,不能保證發行公司不會通過虛假包裝甚至偽裝、會計準則等達到發行股票的目的。
註冊系統
註冊制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普遍采用的壹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告股票發行必備條件,符合公告條件要求的企業可以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完整、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各類公開信息。
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形式審查,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判斷和決定。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審批制度
核準制是介於註冊制和核準制之間的壹種中間形式。壹方面取消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引入證券中介機構判斷企業是否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責任;另壹方面,證券監管部門也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審查,有權駁回股票發行申請。
在核準制下,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不僅要充分披露企業的真實情況,還要滿足相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駁回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行股票申請。
證券監管機構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行審查,同時對發行人的業務性質、財力、質量、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作出價值判斷和是否批準申請的決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股票發行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