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的死刑政策有哪些詳細規定?中國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堅持少殺。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婦女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以及年滿75周歲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受審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受審時和在押時懷孕的婦女,以及受審時和在押時流產的婦女。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死刑執行制度的限制:《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且是故意的,只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判處死刑。5.刑法分則的局限性:(1)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需要死刑;(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判處死刑的條件是情節特別嚴重、後果特別嚴重。2.死刑的積極作用是什麽?死刑,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這是最古老和最嚴厲的懲罰。死刑執行的是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它在嚴懲犯罪分子、震懾和教育犯罪未遂者、安撫被害人遺屬、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人類道德底線等方面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其效果也十分顯著。在壹切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中,作為法律體系的壹部分,必然會像法院、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壹樣,具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適用死刑的罪名(以各國具體規定為準):殺人、叛國、嚴重故意傷害、強奸、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各種情節特別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貪汙賄賂數額巨大。3.死刑證據的標準是什麽?根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必須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 (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每項終審判決的證據已經過法定程序驗證;(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消除;(四)在同壹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已經查明;(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律,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是唯壹的結論。首先,在死刑政策上,我國明確堅持少殺,對死刑的對象、條件、程序都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那些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絕大多數情況下根本不會被判處死刑,即使已經被判處死刑,結合實際情況不立即執行也是有可能爭取死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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