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處理宗教問題的壹項長期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壹項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同壹綱領》第五條規定,中國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1954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 *和國家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982年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還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也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族人民應當相互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在就業上受到歧視;廣告和商標不得含有歧視民族和宗教的內容。1994 1中國市政府頒布《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同年2月,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條例》,尊重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與中國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根據中國法律,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該維護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嚴、國家的統壹和民族的團結。這符合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相關內容。國家在保護正常宗教活動的同時,堅決打擊打著宗教幌子的違法犯罪活動和反革命活動,以及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迷信活動。邪教不是宗教。壹般來說,妳有信仰宗教的權利,也有不信仰宗教的權利;妳有信仰這個宗教的權利,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權利;妳有權利在這個時候信教,也有權利在那個時候不信教。(隨時退出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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