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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權利。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但相關配套法律並不完善,但其他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可侵犯,第39條規定住宅不可侵犯,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憲法的這些規定,從基本法的角度看,主要是原則上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組成部分。1986頒布的《民法通則》並沒有直接將隱私權規定為公民的人格權。1979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第64條規定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第65438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對查閱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保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還規定律師泄露委托人隱私要負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值得關註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的規定。該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或者公開隱私的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該條款傾向於將隱私權定義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在中國的基本法中,“隱私”的概念最早出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該基本法於1993年3月31,1,993年3月頒布。該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澳門居民享有個人名譽權、私生活權和家庭隱私權。”2002年4月5日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飯店業規範》中也明確提出了“隱私”的概念。《規範》第16條:“酒店應當保護客人的隱私。”衛生部2002年4月頒布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患者的隱私權。《辦法》第21條:“美容機構應當尊重醫療患者的隱私權。”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壹直主張對公民隱私權進行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在制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時,采取了變通的方式,對侵犯他人隱私、造成名譽損害的,追究民事責任。65438+1993年8月7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這壹規定可以說是目前保護隱私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具體的地方性法規有《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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