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民族區域自治,特別行政區;
《國家機構法》(國家機構的選舉、代表、組織)
民法和商法
壹般範疇,財產權、知識產權、債權、親屬、繼承;
商法(公司、企業、破產、保險、票據、證券、期貨、海事業務)
行政法壹級
國防、外交、
普通類(行政機構設置、職權劃分、行政區劃、保密、檔案、信訪)
人事(公務員、人事管理、政治紀律、監察、職稱)
民政(安置、優撫、婚姻登記、社區管理)
治安、安全(警務、戶籍、出入境、治安、交通管理、
危險品、特種行業管理、消防、邊防、國家安全)
行政法二級
民族、宗教、僑務、科技
司法行政(律師、公證、法制宣傳教育、勞動教養、監獄管理)
教育(教育系統、教師、教材)
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管理、文物保護、語言文字、體育)
行政法三級
海關、旅遊、衛生、計劃生育(疾病預防、衛生、保健、醫療管理、藥品管理、國境衛生檢疫、計劃生育)
城市建設(測繪、城市規劃、房地產)
環境保護(環境管理、野生動物和植物保護、氣象學和地震預測)
經濟法壹類
經濟體制、基本建設、地質礦產、能源;
金融(財政、金融、國債、會計)
稅收(關稅、征收和管理);
金融(財務管理、外匯管理、金銀管理)
經濟法二級
交通、鐵路、民航、郵電、通信、國土、水利。
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動植物檢疫)
商業(商業管理、煙草專賣)
經濟法第三類
審計、統計、物價、工商管理;
對外經貿(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商檢);
技術監督(標準化、測量、貿易量管理)
社會法範疇
社會組織、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社會保險、就業、勞動保護、工資福利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和調解。
刑法範疇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