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國務院頒布《質量振興綱要》,強調改變用計劃經濟手段抓質量的思想,著力解決機制問題,提出建立新的質量保證監管機制。
1998年5月,建設部下發了《1998年建設體制改革要點》,明確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索賠制度和擔保制度”:“在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選擇壹些有條件的建設項目進行工程和質量擔保試點”。
1999年2月,建設部形成了《關於深化建築市場改革的若幹意見》,隨後又出臺了《關於在我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體系的指導意見(討論稿)》,提出建立以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為主要內容的工程風險管理體系,作為我國政府改革建築活動監督管理模式,運用經濟手段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2000年,全國建設工作會議把推行工程擔保制度作為“十五”期間的壹項重點工作,要求“十五”期間取得重大進展。
2002年,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成立課題組,組織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高校和企業的專家對建立中國工程風險管理體系的主要內容、理論基礎和國際慣例進行了研究,並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成了《建立中國工程風險管理體系研究報告》。項目報告全面分析了我國建立項目風險管理體系的必要性,充分借鑒了發達國家和地區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項目風險管理方面的做法和成功經驗,提煉了建立項目風險管理體系的思路。為制定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工程擔保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004年8月,建設部發布《關於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實行施工合同擔保的若幹規定(試行)》,要求施工合同造價在654.38+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業主工程款、招投標、承包商履約和承包商付款擔保。
2005年5月,建設部發布了《工程擔保合同示範文本(試行)》。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工程擔保制度。許多國家重點工程,如國家大劇院、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新首都博物館、奧運會主會場和各類比賽場館,以及壹些城市的房地產建設項目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都實行了工程擔保,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工程擔保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補充政府的行政手段,促進我國建築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