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邪教對信徒實行精神控制,信徒必須按照“精神領袖”的意誌行事。這種精神控制的嚴重程度早已超出了人們的想象。
2.邪教通過信徒積累財富。幾乎所有的邪教頭目都是這麽幹的,所以邪教往往有很強的經濟實力。邪教斂財的方式也多種多樣。有的邪教要求成員繳納年收入的3%作為“會費”;有的通過舉辦培訓班收取費用;有的出版期刊、教學期刊等。
3.邪教脫離了正常的社會生活。邪教內部的法律高於正常的社會法規,信徒首先要遵守規則。如果信徒脫離社會,就會失去家人和朋友的幫助,完全融入邪教。有些人即使後悔也走不掉。
4.邪教大多侵犯個人身體。尤其是對女性信徒和兒童,人身攻擊,包括性侵犯,已經成為邪教信徒中經常發生的悲劇。
5.邪教招募兒童加入。中國法律禁止向兒童教授宗教內容。但是邪教沒有顧忌。
6.邪教是反社會的,就是社會如此“醜陋”,只有加入“教會”才能凈化靈魂。
7.邪教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為依法懲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等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非法組織利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傳播迷信邪說等手段迷惑、欺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