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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中的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請求權是什麽?

中國民法繼承了大陸法系的民事權利制度。妳說的四種權利是壹個統稱,每壹種都包含很多更具體的權利。比如A的手表被B偷了,B拿走了手表,C拿走了B的手表。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是失主,有權認領手表。雖然B偷了手表,但我國法律對無權占有人規定了“占有保護”制度。如果B在失去占有權後壹年內沒有要求C歸還手表,那麽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支配權簡單來說就是權利人能夠獨立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的幹涉。典型的支配權是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準物權)和擔保物權(抵押、質押、留置)。在這種情況下,A有權控制手表。

抗辯權是基於他人行使抗辯權時對請求權進行抗辯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雙務抗辯權。擔保法中規定了先訴權;《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案例中,如果小偷B在壹年後起訴C歸還被盜手表,那麽C可以根據B的權利已經消滅的事實進行抗辯,這就是抗辯權。

形成權,即權利人僅以單方意思表示形成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權利人A說,既然妳占了我的手表這麽長時間,我不想給妳,那麽因為壹個單方贈與,兩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壹個是A對手表的支配權的消滅,壹個是C對手表支配權的出現。

再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因為他的民事行為能力達不到從事這種行為的要求,是壹種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這個時候需要他的監護人追認。如果監護人認可了他的購買行為,這個法律行為就生效了。這就是形成權,其他形成權包括撤銷權、抵銷權和解除權(如合同解除權)。

請求權是民事權利體系的核心,即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包括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人身權請求權(如求婚)。如債權分為法定債權(包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和約定的債權(如合同的債務)。

可以說,如果民法是壹座建築,那麽民事權利制度就是這座建築的地基。掌握民事權利體系對民法學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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