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的人體器官捐獻者、受者和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
第二十七條接著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人體器官捐獻者、接受者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的患者的個人資料的,依照《執業醫師法》或者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
2020年7月2日,為進壹步規範人體器官移植,國家衛健委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進行了修訂,形成並公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摘取18以下公民的活體器官進行移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器官移植政策:
第壹條為了規範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體器官移植。人體細胞和人體組織如角膜、骨髓的移植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從人體器官捐獻者處獲取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肺、肝、腎、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受者體內,替換受損器官的過程。
第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相關的活動。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