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故分類標準如下:
1,特別重大事故,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壹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不滿30人或者重傷50人以上不滿100人;
3、重大事故,壹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但不足10人或重傷10人以上但不足50人;
4、壹般事故,即壹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3人以上重傷10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1.重大責任事故罪: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強令或者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組織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種設備事故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00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
(3)壓力容器、管道泄漏有毒介質,造成654.38+0.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100人以上滯留空中48小時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事故:
(壹)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二)600兆瓦以上的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超過240小時的;
(3)壓力容器、管道泄漏有毒介質,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滯留在高空100人以上且時間大於24小時小於4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