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財產法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或者征收後毀損、滅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補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以及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的繼承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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