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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原則對現實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導意義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作為國家幹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機制的價值取向總體上應該是協調與發展。第壹,經濟法追求法的壹般價值取向——公平與效率。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公平正義是任何社會及其成員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這也是良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作為配置資源的重要工具,既要體現公平正義,又要保障和促進社會發展,這也是效益作為當代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被眾多法律學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逐漸受到公平、正義和效益的雙重評價,尤其是經濟法。第二,經濟法服從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幹預和調整不是取代市場機制,而是恢復、糾正和彌補市場功能的不足。從經濟法的內容可以看出,國家規範市場主體,反對和限制壟斷,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建立競爭秩序規則,進行宏觀調控等。,都是為了彌補和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並沒有完全放棄市場調節。國家幹預市場監管的目標和任務,首先是恢復市場的功能,保證市場機制正常運轉所需的條件,如反對和限制壟斷,建立公平競爭的秩序規則;其次,是矯正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體現經濟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再次,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會公共產品、進行宏觀調控等。經濟法作為國家幹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為自己的目的和功能界限。必要的、有限的國家幹預措施必須遵循“與市場壹致”的原則,這也是經濟法機制走出困境的途徑。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是如何有效利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第三,經濟法機制的目標——協調與發展。經濟法運用國家幹預經濟的方式來協調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平衡。因為,在自由放任的市場調節機制下,由於市場失靈,供求總量和供求結構失衡,社會分配不公,社會危害,社會保障缺失等。,國家幹預或經濟法就是通過規範市場主體和市場規則,維持總供給和結構的平衡,消除或減少社會危害,建立和完善社會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經濟社會秩序,保證經濟社會利益的協調。其主要表現為:第壹,為自由市場競爭創造和維持必要的制度條件,使市場機制更加有效;二是通過積極的社會政策,確保社會公平穩定,協調社會平衡。由於社會經濟始終是壹個動態的過程,經濟法的作用機制就是利用國家幹預來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彌補和糾正市場機制的不足,在協調的基礎上實現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促進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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