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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地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壹、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正常秩序,規範房地產經營行為,根據《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建設部關於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商品房產權和產權登記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蘭州實際,制定本規定。二、商品房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含外資企業)在竣工前預售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並在竣工後銷售的經營行為。三、凡進入市場銷售(預售)商品房的,必須事先到蘭州房地產交易所辦理商品房登記,並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四、辦理《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項目各項手續完備,並已明確竣工交付時間;

2.完成不低於總投資20%的基本項目(不含土地出讓金)或已完成的單項工程;

3.制定了商品房售後管理和維修公約。五、辦理《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文件(復印件):

1.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2 .規劃部門出具的商品房建設計劃;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書和土地出讓合同;

4.建築許可證;

5.商品房規劃設計方案、開發項目可行性報告、平面圖(包括商品房結構、用途、數量、面積、造價、銷售價格、交付日期)、小區綠化、公共安全、生活服務設施配套方案;

6.工程合同和委托質量檢驗合同。六、辦理《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程序:

1.開發經營企業銷售(預售)商品房前,應當持相關證明向房地產交易所申報登記;

2.房地產交易驗證和審計;

3.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七、商品房銷售(預售)價格遵循優質優價的原則,由雙方根據市場供求規律協商確定。八、商品房銷售(預售)必須填寫統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合同監制和稅務過戶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屬證書》應當註明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九、商品房銷售和預售應將《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懸掛在銷售場所。十、商品房在竣工驗收接管後三個月內,到蘭州市房地產產權監理處辦理產權登記,領取《蘭州市商品房產權登記證》。購房人憑《蘭州市商品房產權登記證》(復印件)和買賣協議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十壹、開發企業在刊播商品房銷售廣告時,必須持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並在廣告中註明許可證編號。未按上述規定提交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為其發布、播放廣告。十二、凡未辦理《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銷售商品房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開發管理部停止新的開發項目;土地管理部門停止辦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拆遷管理部門停止新項目的搬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通過企業資質年檢。十三、凡無《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糾紛案件,司法部門不予受理。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而銷售(預售)商品房的,按偷稅論處。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證明,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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