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法修改後有哪些亮點?立法法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規範授權立法,明確稅收法定原則。1.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目前,全國282個設區的市中,有49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233個沒有地方立法權。初步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擬賦予282個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修改後的立法法依法賦予各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明確了地方立法權的邊界,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就“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制定地方性法規。這壹修改意味著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將擴大版圖。2.貫徹“稅收法定”原則,修改後的立法法將“稅收”作為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政府收什麽稅,從誰手裏收,收多少,怎麽收,都要由人大決定。3.規範部門規章的權限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4.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有關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事項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起草。5.進壹步推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修改後的立法法明確將提高立法質量作為立法的基本要求;規定建立和開展立法協商,完善法律草案立法論證、聽證和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完善審議表決機制。6.加強備案審查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審查研究情況可以反饋給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並可以公開。第二,立法權的性質是什麽?立法權是現代分權理論和實踐的產物,是國家權力體系中相對獨立的權力,是具有政治性質的重要國家權力。所謂立法權,是壹種相對獨立的權力,是指這種權力與行政權、司法權相比,在適用範圍、運行特點、法律依據等方面都有明顯的不同。雖然近年來很多國家出現了委托立法、行政司法等三權相互滲透的現象,但上述現象並沒有從根本上動搖三權分立的基礎。立法權之所以是壹種政治權力,是因為它通常與國家最高權力相聯系,體現或代表國家主權或人民主權,管轄具有普遍意義的事物。對此,許多思想家都有過重要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