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61條(2021 1起實施)是什麽規定?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二、民事主體的規定民事主體又稱“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民事主體資格是法律規定的。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國家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當國家需要直接參與民事活動時,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如以政府名義發行公債、享有財產所有權、接受饋贈、簽訂貿易協定等。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壹方稱為義務主體。通常,民事主體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民法主要調整商品經濟關系,要求平等的勞動交換,體現平等的報酬要求,體現在雙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在壹些民事法律關系中,只有壹方是權利主體,另壹方是義務主體,如絕對權利關系、自由契約關系等。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可以都是單壹的;也有可能壹方單身,另壹方占多數;也有可能雙方都占多數。在壹些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人,如債權債務關系;在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的主體是任何不特定的人,如所有權關系。第三,民事主體的相關解釋在壹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理論中被稱為權利主體。傳統民法認為“民事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其本質含義是能夠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是壹個發展和演變的概念,“由社會和經濟發展決定”。從民法的發展歷史來看,民事主體經歷了從壹元主體到二元主體的演變過程。羅馬法確立了民事主體的單壹結構。羅馬法沒有法律行為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人格的概念,按照壹定的標準從生物人中挑選出壹部分自然人,賦予其法律人格。羅馬法中沒有關於法人的規定,合夥被視為壹種合意契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承擔義務,以集中貨物或共同努力實現具有相同利益的合法目的。這種合夥遺囑稱為“合夥遺囑”。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自主創業,因此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需要設置相應的崗位和管理人員。當企業違規時,不僅企業會受到處罰,法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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