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
第十七條所有人員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煙、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錄音、錄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動通訊工具傳播庭審活動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可以發言或者提問。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庭審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或走動,不得發言或提問。
獲準進行第壹款第四項行為的媒體記者,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不得影響和幹擾審判活動。
第十八條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持審判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議事槌。
第十九條違反法庭紀律的,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給予警告;勸誡那些不聽警告的人;勸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離開法庭的,責成司法警察強行帶離法庭。
行為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壹,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的;
(二)制造事端,沖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